過去一段時間,中共官方(包括官員、新華社、護法等)及愛國老丑們不斷強調,中國的憲法定明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因此提出要結束一黨專政的人,就是否定憲法,否定憲法即不愛國,這些人就不能參加治港者行列。
按說「治港者」不應包括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會議員,因為他們實際上並不掌握任何行政權力;治港者更不應包括司法界人士,因為許多大法官都是洋人,很難要求他們愛中國。這些問題的邏輯混亂且不去說,單以治港者是否要遵從憲法,尤其是憲法中所提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來說,就很值得討論。
中國訂立香港的《基本法》,依據的是憲法第三十一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然而,憲法第五條卻訂明:「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倘若根據這一條,那麼《基本法》所定的許多條款,包括「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私有制、不向中央繳稅、不服兵役,以及具體而微的「香港居民有自願生育的權利」(中國憲法則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等等,都「同憲法相牴觸」。那麼制訂《基本法》又有啥意義呢?
當年在起草《基本法》時,筆者就曾撰文提出這個疑慮,並希望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在第五條的後面,加一句「根據第三十一條所訂之法律不在此限制之內」。然而,中國政治在人治之下,認為無此需要,《基本法》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制訂《基本法》即可,不必理會憲法第五條。參與起草的已故律師廖瑤珠則對筆者說,當具體法律條文與憲法或《基本法》的序言、總綱有矛盾時,通常應以具體法律為準,因為具體法律有具體指涉,而序言、總綱只是一些大原則。
因此,中國憲法中的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公有制、服兵役、向中央繳稅、計劃生育,以至當時還沒有修改的計劃經濟(憲法第七條,這一條到一九九三年才予以修正)等等,固然不能因為是憲法所定就要在香港實行;更何況在憲法條文中並沒有列出而只在憲法序言中出現的「共產黨領導」,就更應排除在香港實施之外了。否則,香港是否也要設立特別行政區的黨委書記呢?
此外,「中國共產黨領導」這句話,是在《基本法》通過以後的一九九三年憲法修正案中加上去的,而且沒有「一黨專政」的字眼,原文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結束「一黨專政」的提法,應該說與「多黨合作」的「長期存在和發展」的目標,並不矛盾。
更何況,結束「一黨專政」只是意見表達而已,並沒有任何香港人採取過任何參與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
因此,以違反憲法為理由,指某些人因表達結束「一黨專政」的意向就是違背了在立法會宣誓的誓章,而要奪去他參選立法會之權,在法理上是毫無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