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不咬命根 男甩強姦罪

女不咬命根 男甩強姦罪

台灣一名男子涉嫌強姦在網上初相識的女友,一審原被判監六年,法院前日二審時,認為女方有機會咬傷對方「命根子」以求自保,但沒採取行動,因而改判該名男子無罪,隨即引起社會嘩然。
二十八歲的被告張佳偉,居住在台北板橋,二○○一年十月化名「小傑」在網上認識受害人「小珍」,數日後便相約在凌晨五時見面,一同前往萬華區的華麗飯店投宿。張佳偉進房後,便對小珍拳打腳踢。小珍因害怕裝作昏迷,結果被張佳偉強迫肛交、口交及性交。她為了保存證據,曾把沾有精液血迹的浴巾放置在天花板上,之後還把張佳偉騙到便利店讓閉路電視拍下他的樣貌。

未反抗認定你情我願
張佳偉被捕後,遭法院一審判處強姦罪入獄六年。但他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為小珍口供前後矛盾,被強迫口交時,應有機會用牙齒咬對方的生殖器作自保,但當時她卻沒採取行動,而且遭強姦時裝昏迷也未作反抗,因而認定兩人是在「你情我願」下發生關係,遂改判張佳偉無罪。
有關判決隨即引起台灣的婦女團體強烈抗議,性別人權協會認為判決太主觀,要女性承擔反抗的責任也太沉重。
台灣《蘋果日報》/東森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