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逆權侵佔案例不罕見

涉逆權侵佔案例不罕見

逆權侵佔(AdversePossession)的規定來自香港法律第三四七章《時效條例》,指業權人在一定年期內不採取法律行動驅逐佔用者,佔用者就可運用逆權侵佔取得該樓宇或土地的業權,業權人不得提出收回樓宇或土地的訴訟。

九一年修訂
如果佔用的是官地,年期是六十年,如果是私人地方,期限一般是二十年,但立法局於九一年通過修訂,如果佔用時間是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後才開始計算,期限只需十二年;而過去以逆權侵佔方式興訟取得土地業權的案例亦不罕見,數年前兩個分別在中環及紅磡佔用大廈後巷經營的小販,就引用《時效條例》成功取得後巷的部份業權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