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挾中央以壓港人要不得! - 盧峯

蘋論:挾中央以壓港人要不得! - 盧峯

自從北京領導層表示高度關注香港的政制發展並透過《人民日報》重提鄧小平有關港人治港的講話後,一些親北京傳媒及人士就在政改問題上層層加碼、不斷升溫,甚至提出一些匪夷所思的建議;例如有些人建議一旦港人選出不愛國愛港的人進立法會,中央政府便應該解散立法會重選;有的則建議設立一個「確認愛國者機制」,只有通過這個機制確認為「愛國愛港」的人士才能參選、參政。
我們認為,煞有介事的提出這些意見的人要不是故意混淆視聽、陷中央政府於不義,就是對《基本法》及法治概念毫無認識;要不然他們怎麼可能提出「確認愛國者機制」、「中央政府解散立法會」這樣荒誕的建議呢?
對於甚麼人能參與治理香港,《基本法》內其實已有多項條文清楚列明。例如第四十四條規定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不能擔任特首;例如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會內可以有不多於兩成議員擁有外國居留權。這些規定都是非常清楚、非常客觀、非常具體的,不管是參選者或準備參選者都一目了然,易於跟從。可現在卻有人要在《基本法》規定以外加入一些空泛、含糊的要求,包括成立「確認愛國者機制」,要預先篩選候選人。有關的建議,不是在建議中央政府違反承諾,不按《基本法》辦事麼?像這樣的做法,不是在陷中央政府於不義嗎?
事實上不久前《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在談到愛國問題時也只是重申《基本法》一○四條的規定,要求特首、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宣誓效忠《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已,並沒有提到甚麼「確認愛國者機制」。提出設立機制的人不是在「挾中央以壓港人」、不是在毒化中央跟港人的關係嗎?
至於所謂「解散立法會」論更完全無視《基本法》的精神、規定及安排。不管從《基本法》條文及立法原意來看,解散立法會是行政長官的權力範疇,也只有行政長官擁有這樣的權力;整部《基本法》包括一百六十條條文及三個附件都沒有中央政府可以解散香港立法會的規定。現在居然有人建議中央政府在選舉結果不合意時解散立法會;這不是在否定《基本法》的權威性、不是在提議中央政府不按《基本法》辦事嗎?難怪連內地「護法」許崇德先生也公開表明有關建議不符合《基本法》。像這些偏離《基本法》、偏離政治常理的建議,還是早點掃進垃圾堆好了!
(圖)《基本法》並無中央政府可解散立法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