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旬文盲婦與女兒在新界大埔盤踞大幅土地,經歷半世紀務農生活,但被富商李兆基旗下擁有業權的地產發展商「恒基集團」指稱她們非法霸佔土地,迫她們遷出,結果與恒基展開逾十年官司;母女倆早前興訟高等法院,指稱已佔有該批土地超過二十年,按法例以逆權侵佔(AdversePossession)為理由,得到該批土地之業權,結果昨獲法官判決勝訴,令恒基受挫,不能收回土地。 記者:梁瑞珮、李偉民
兩名原訴人陳淑賢(三十九歲)及黃艷娣(八十一歲),皆為譯音,答辯人HarvestGoodDevelopmentLimited為恒基地產集團附屬公司。
涉案位於大埔的農地面積相當廣闊,恒基集團旗下另一公司擁有附近一帶部份土地之業權。
原訴一方指出,文盲婦黃艷娣與已故第一任丈夫譚新(譯音)於一九四八年結婚,先後誕下兩子兩女。五一年時,譚與業主朱淑霞(譯音)訂立書面租約,租用新界大埔相連的多幅土地,為期十年。此後,黃與丈夫及家人便在該幅土地建木屋居住、耕種、蓄牧及養魚。
然而,譚於六一年十一月去世,黃婦三年後再婚,下嫁陳漢標(譚音),生下一子一女(即本案首原訴人陳淑賢),惟陳漢標於七六年去世,其間大部份子女移居海外,只留下兩名原訴人黃艷娣及陳淑賢繼續盤踞上址土地居住生活。
答辯一方指稱,朱在六一年五月把該批土地的業權轉予李兆基(即現任恒基地產集團主席)、馮景禧及黃瑞堅(譯音),當時三人曾實地視察,向黃艷娣夫婦明示或暗示,他們可繼續佔用土地,但日後若發出遷出通知,他們便須在指定時限內遷離。
當年視察土地的其中兩人,即馮及黃先後去世,李兆基於三十二年後的九三年六月向兩名原訴人發出遷出通知書,但母女倆仍然留下至今,霸佔土地。同年,李兆基入稟法庭,要求收回土地,但訴訟於九九年六月中止。
及後,兩名原訴人提出今次訴訟,指稱已逆權佔用該批土地持續二十年,按《時效條例》,已得到有關業權,令答辯人業權終止。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卓智在判詞中指出,答辯一方抗辯時稱,兩名原訴人只因李兆基等三人所作之批准才可繼續佔用土地,當答辯人發出遷出通知書便要遷離,惟馮及黃已去世,李兆基本人沒有出庭作供,又沒有任何書面文件證明,而原訴人黃艷娣又否認見過李兆基及與他交談,故法官不能裁定,原訴人是否獲批准才可佔用土地。
不過,法官續指,就算批准黃婦第一任丈夫譚氏及家人佔用土地,當黃艷娣再婚嫁給陳漢標後,該使用權不等於會傳給陳氏一家。
然而,法官又指出,原訴人確實一直佔用該批土地,沒有繳租,雖然部份土地已荒廢,又沒有圍欄,但毫無疑問兩名原訴人於六二年至八二年間,曾持續佔用部份土地耕種,可按《時效條例》得到該土地之業權,令答辯人之業權終絕,故判原訴人勝訴兼得堂費。
案件編號:HCA4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