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逾期付工傷病假薪金屬違法

打工仔與老闆:
逾期付工傷病假薪金屬違法

A君是一名任職ABC光管公司的霓虹光管技工,於2000年11月9日在工作期間由約20呎的高處墮下,導致身體多處嚴重受傷。A君即時被送往公立醫院接受治療,並獲註冊西醫簽發工傷病假。然而,A君的僱主卻沒有依時支付工傷病假錢給A君。
僱主須知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在僱員的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於正常發薪日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款項應為僱員正常收入的五分之四。
若僱主無合理解釋而未有依時支付工傷病假錢,可被檢控,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勞工處成功檢控違例僱主
勞工處在接獲A君的投訴後,曾多次與其僱主聯絡,解釋《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及違例的後果,並兩度向A君僱主發出書面警告,要求僱主立即清付拖欠A君的工傷病假錢餘額,以及就該公司涉嫌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向勞工處提交書面解釋。
A君僱主其後向勞工處解釋並提供資料,指公司有財政困難,因此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清付工傷病假錢。勞工處詳細研究有關案情,決定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檢控A君的僱主。僱主最後於2003年12月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罰款。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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