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逆權侵佔(AdversePossession)的規定是來自香港法律第三四七章《時效條例》,指業權人若在十二年內不採取法律行動驅逐佔用者,逆權佔用者便可取得所佔用土地業權,業權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若佔用的是官地,時效則為六十年。
以逆權侵佔方式而取得土地業權案例並不罕見,數年前兩個分別在中環及紅磡佔用大廈後巷經營的小販亦引用《時效條例》成功取得後巷業權繼續營業。
《時效條例》中有關逆權侵佔私人土地的時效上限最初為二十年,立法局於九一年通過修訂減至十二年,而官地的逆權侵佔時效則維持六十年。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在一些舊區高齡物業,由於業權分散,不時會發生逆權侵佔事件,通常可透過協議作出賠償,需訴訟解決的個案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