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控,往往不是最適當的處理犯事兒童及青少年的方法,即使要動用到刑事檢控,傳統的檢控程序及法庭程序,也有改善的餘地,因為最終的大目標是幫助孩子改過自新,重返正途。
去年,立法會和特區政府分別搜集資料,研究其他地區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而政府更委託大學做了顧問研究。問題是,這些專家的建議能否得到實行?立法會成立了小組跟進,並邀請服務青少年的社工組織提供意見。社工界代表所反映的實況和個案,十分發人深省。其中一個實例是,一名少年在居住的屋邨一家商店盜竊,店主報警,拘捕了少年,但最後以他年少初犯而又知錯願改,父母又與警方合作,於是決定不檢控少年,而以警司警誡了事。警司警誡計劃,一向深得各界(包括社工界)重視,可是仍是不夠全面。這個少年接受了警誡之後,整件事在他心中留下陰影,以後也不敢經過那間商店,害怕遇到店主,同時心裏羞愧難當。後來,社工居中調停,向店主解釋原委,得到他的衷心合作,跟少年會面,接受了他的道歉,並表示歡迎他到店裏買東西,這樣才解除了少年的心理障礙,令他重新抬頭做人。
這個做法是基於「復和公義」的新觀念。外國不少地區已在檢刑之外,甚至在檢控過程中,加入「家庭會議」的方法,讓犯事的孩子及家長、受害人,甚至受害人的家長,在社工、警司或法官主持之下共同商議最適當的處理方法。兒童問題最好是由家長和老師處理,退而求其次,就是加入這些新觀念和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