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保障性評稅追討案例

稅稅平安:保障性評稅追討案例

剛過去的星期日有一則新聞,某名報稱居於馬鞍山公屋的「神秘富戶」被稅局入稟法庭,追討由1996/1997至1997/98年度期間的欠稅,涉及款項達港幣1700多萬元。

事件惹人注目,除了牽涉龐大欠稅之外,就是稅局高調地向該納稅人作出追討。究竟稅局在甚麼情況之下才會對納稅人作出起訴呢?
根據手上資料,稅局是就納稅人所欠的以下稅款作出起訴(見附表):
就以上資料而言,由於追討的利得稅及薪俸稅稅款的數目相若,稅局現時追討的,很可能並非真正欠稅,而是在「保障性評稅」中的估計評稅。
相信讀者仍會記得,我們在3星期前已經討論過何謂「保障性評稅」及稅局發出「保障性評稅」的主要原因,在此我們不再重覆。

追溯期最多6年
在一般的「保障性評稅」個案中,不少都涉及稅局對該納稅人進行的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核。由於香港稅務條例列明,在一般情況下,稅局只可以就納稅人過去6個課稅年度的稅務問題作出補加評稅,如果納稅人涉及一些早年(如1997/98年度)的稅務問題未能和稅局解決(例如是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核,或一般的稅務查詢),稅局便要向該納稅人發出「保障性評稅」,以確保個案的調查工作可以繼續。
然而,若果納稅人並未有繳交有關的稅款,亦未有在稅單發出後1個月內的限期內,就有關評稅提出反對,該評稅便會被視為「最後及總結」,納稅人日後要推翻此評稅時,將要面對更大的困難。
假如稅局是向納稅人追討數個年度的稅款,那便顯示該個案的調查工作可能已進行了一段時間,而有關的納稅人有可能一直未有正視稅局的調查工作及繳稅要求。
我們曾在此提過,根據稅局發出的「罰款政策」,如稅務調查及實地審核的個案可以在初次會晤後的六個月及三個月內了結,罰款可減至最低;否則,不但罰則可能會加倍,嚴重者(如納稅人完全漠視稅局的要求)稅局更有可能要以其他途徑(包括透過法律程序)尋求解決辦法。

應主動保持聯繫
因此,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被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核時,千萬不要漠視稅局的要求,反而應主動與稅局保持聯繫,審視自己及本身業務在有關年度的財務情況及報稅資料,並根據稅局可以接受的方式,呈交有關的分析報告及了結個案建議書。若遇到困難或出現問題時,須徵求有經驗專業人士的建議及協助,以求盡快與稅局了結個案。這樣不但可以減輕有關的罰款和利息,避免稅局採取更嚴厲的罰則或行動,更可減低調查對納稅人業務的影響,並減輕個案對納稅人構成的沉重心理負擔。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