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商人在黃大仙鳳凰新村租用一閣樓單位,經營釣魚用品店,花了近十萬元裝修後,才獲業主通知要清拆店內近二百呎僭建部份,令店舖面積減少三分一,大失預算,被迫退租,十萬元裝修費泡湯。
女商人蔣女士投訴稱,她事後發現,業主於簽定租約前四個月,已收到屋宇署清拆令,疑有人蓄意隱瞞,誘其簽約。
她說,去年五月中,她經「永安居」地產公司介紹,租用鳳凰新村一閣樓,面積約六百呎,「當時貪佢面積大,人流多,加上『沙士』關係,租金可以壓到四千蚊,所以一睇就想租。」
蔣女士稱,當時已發現閣樓㕑房及廁所位置可能屬僭建,一再向地產代理查詢,但對方堅稱該部份已「入契」,着她「放心租」,她相信地產代理專業知識,故與業主簽署一年生約一年死約。
蔣女士稱,她花了近十萬元裝修後,去年六月中開始經營釣魚用品店,但開業才四個月,去年十一月突接獲業主電話,稱稍後會有「師傅」上門睇裝修,她細問下才知,業主收到屋宇署清拆令,須將店內僭建部份拆卸。
她聞言大感吃驚,其後業主向她出示屋宇署清拆令,她發現清拆令乃於去年一月發出,限業主於六十天內清拆。
「要拆成二百呎,之後將個㕑房同廁所搬入啲,我啲貨根本就冇位擺。」雙方商討不果後,終於今年一月退租,白白浪費近十萬元裝修,經營不到一年便要結業。
蔣女士自歎倒楣之餘,亦怨地產代理未有交代事實,令她損失。「個業主舊年一月收到屋宇署清拆令,五月重同我簽租約,分明係隱瞞事實,呃我簽約。」她心感不忿,向本報投訴。
本報向「永安居」地產公司了解,負責人表示,蔣女士簽約前已清楚交代閣樓內有僭建,「係佢自己願意租,「明眼人一睇就知嗰度係僭建,除非係盲㗎啫」,又指「屋宇署舊年一月發清拆令,但個業主唔喺度住,所以一直唔知。」
(○二○三○一二)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指出,租客在租賃樓宇或商舖時,可向業主確認該物業有否僭建物,如「有」便須於租約上清楚註明,包括該僭建物佔整個物業的「部份」或「全部」,而地產代理亦有責任向租客交代,如果在過程中已向租客說明有僭建物,亦須在租約上寫明。
如果租客在租舖過程中已向業主或代理查詢有否僭建物,但均獲回覆稱「沒有」,有關租約便屬於在誤導下簽署,租客事後可向業主追討損失。若物業加建部份已「入契」(即獲屋宇署批准加建),於查冊過程不會顯示,必須向屋宇署申請圖則,需時一般三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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