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有違倫理傷風敗俗<br>獸父五度姦親女囚九年

官斥有違倫理傷風敗俗
獸父五度姦親女囚九年

【本報訊】燒臘工人聲稱與妻子婚姻生活不和諧,在十二歲女兒從內地來港定居後,五年內五度侵犯女兒,帶她到寓所附近空地,以貨車作遮掩,或在石頭上把她強姦,每當女兒反抗,便以衣架、椅子及籐條將她毆打。法官指斥被告以親生女兒作洩慾工具,有違倫理,行為卑劣,令人齒冷,重判入獄九年。 記者:梁瑞珮

沒有律師代表的四十三歲被告,承認五項強姦罪。現年十八歲的受害女兒替父撰寫求情信予法官,聲稱已原諒父親;被告妻子則希望丈夫早日獲釋,家庭團聚。

稱與妻婚姻不協調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指,生父強姦女兒令本案情節尤其嚴重,五年內五度強姦親女,第一次女兒年僅十二歲,至十七歲才報警揭發事故,女兒身心所受的煎熬,可見一斑。
法官續斥被告,不但沒有盡父親責任保護女兒,反而聲稱因與妻子婚姻不協調,將女兒作洩慾工具。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有違倫理,傷風敗俗,禽獸不如,侮辱受害女兒,完全罔顧家庭嘅完整性……,(被告)有完整心智能力,對於自己行為有認知嘅人,卻以親生女作洩慾工具,行為卑劣,令人齒冷。」法官表示,判刑必須足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的痛恨及憎厭。
案情指出,九八年時年僅十二歲的女兒從內地來港,與被告及家人同住荃灣村屋,不久便在寓所內遭被告強姦。事隔三年,被告藉口外婆到訪,將女兒帶到附近空地,用貨車作遮掩,在石頭上強姦她;一年後被告又在家中再次侵犯,其間安全套破裂,被告即命她洗澡。其後,被告又藉口與妻子吵架,到她與胞弟的房間睡覺,將她弄醒及強姦。
去年四月,被告乘妻兒返鄉再將她強姦,曾拿二十元誘她脫下胸圍,但遭她拒絕;至去年四月十四日,女兒致電男友,哭訴與父親爭執,希望搬離寓所,經男友查問始透露事件及報警。

法官部份判詞節錄
‧被告五年內五度強姦親女,第一次女兒年僅十二歲,又威迫利誘,女兒明顯懾服於父親的地位及淫威,多年來啞忍身心所受煎熬,可見一斑。
‧被告的行為有違倫理,傷風敗俗,禽獸不如,判刑必須足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的痛恨及憎厭。
案件編號:HCCC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