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財務報表不可亂簽

稅稅平安:財務報表不可亂簽

先說說一個典型的個案:陳先生收到香港稅務局的一封書函,抬頭是「陳XX先生──AA鐘表有限公司董事」。仔細閱讀後,陳先生不禁大吃一驚,原來稅局要求陳先生在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解釋AA公司在以往的六個課稅年度間短報了港幣八百多萬元稅款的原因。
陳先生在震驚之餘,亦感到大惑不解。他不明白為甚麼稅局會突然要求自己為公司的帳目及所短報了的稅款作出解釋。

陳先生在AA鐘表有限公司工作了三十多年,一直是負責手表裝配的首席技師。約十年前,公司的董事兼大股東董先生要移民美國,由於董先生欣賞陳先生對公司的忠心耿耿,以及其手表裝配的精湛技術,遂將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權送給陳先生,並讓陳先生成為公司的董事。
自此以後,陳先生便代替身在外國的董先生負責簽署公司的文件,包括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等。如是者,由公司委託的核數師每年都會在報稅期限的前一天,把公司當年的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交予陳先生簽署。由於陳先生對會計和稅務一竅不通,因此,核數師告訴他要簽署的,他就照簽;而由於董先生仍然持有公司的大部份股權,是公司的真正大老闆,故陳先生從來沒有過問公司的會計和稅務事情。

要確保資料準確
七個月前,陳先生得悉稅局向公司展開稅務調查,便馬上把有關事項交給稅務代表處理,而有關的個案在大約一個月前已經了結,公司最後被指在過去的六個課稅年度短報稅款合共港幣八百多萬元,但由於公司的現金不足,所以公司未能在個案了結時,與稅局在罰款的事宜上達成任何協議。
雖然陳先生知道擔任公司董事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但卻不明白為何稅局只向他一人發出解釋要求,真正的老闆董先生卻可以置身事外。
其實,稅局並非刻意針對陳先生。由於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都是由陳先生簽署,在法律上而言,陳先生便擔起了確認公司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準確性的責任,當稅局需要根據稅務條例第82A(4)條,向公司要求解釋短報稅款的理由,以及確定徵收有關罰款的數額時,陳先生便順理成章成為稅局的目標。
因此,當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士簽署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小心處理,並確定有關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中的資料是完整及準確的,方可簽署,否則,萬一當中的資料有錯誤或遺漏的話,有關的責任將會落在簽署人身上,而非公司的大股東或有關核數師。

簽署人須負刑責
更甚者,如果個案被確認為蓄意逃稅的話,簽署公司報表的公司董事便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嚴重者更可能會被判入獄。
因此,公司董事在簽署財務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謹慎處理,並緊記身為簽署人所應負的責任,以免令自己後悔終生。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