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宗用槍投訴全不成立

15宗用槍投訴全不成立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警方就警務人員拔槍,有一套內部嚴格指引,規定警務人員除非有絕對需要、沒有其他辦法去完成當時執行的合法任務,否則不可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槍械;而使用槍械前須表明其警務人員身份,如果情況許可,警務人員在使用槍械前須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
發言人指出,不便評論是次法庭裁決,在一般情況下,若警務人員因不適當使用佩槍及遭法庭定罪,另須接受警隊內部紀律聆訊及處分,至於一般不適當使用槍械的投訴,則要視乎投訴內容,才決定是否對該警務人員展開內部紀律聆訊。

須接受內部聆訊
根據投訴警察課提供的統計數字,過去五年接獲十五宗投訴關於警務人員不適當使用槍械,但經調查後,全部投訴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