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於二月十日引述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香港政制發展,向曾蔭權一行所提到的三個原則:「『一國』是『兩制』的前提,『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
這三個中央負責人認為「應當明確」的原則,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都是沒有出現的。《基本法》提及的,是在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後,依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
依照法治的觀念,憲法是前提,「一國」不是「前提」,主導「一國」的那個主要的一制也不是「前提」。《基本法》第二條所陳述的「高度自治」原文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因此,高度自治不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而是全國人大授權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是《基本法》的管治,而不是全國人大這個立法機關的管治,更不是行政機關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管治。特區政制發展只要依照《基本法》去執行即可,而不是按照中央領導人一時一樣的意圖去執行。此之謂法治。
至於「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的提法,《基本法》連相似的字眼也見不到。倘若因為鄧小平這麼講過,就是五十年不變的真理,那麼毛澤東、周恩來也講過「不收回香港」的種種言論,是不是也是真理呢?法治的精神,就是不以當權者因時制宜的講話為基準,而以法為基準的精神。搬出鄧小平、姬鵬飛的講話來印證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並非法治觀念。
更何況《基本法》規定,可有百分之二十的立法會議員是「非中國籍」人士,公務員中除了最高層的指定職級需要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之外,其他包括首長級的公務員也可以是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若要求他們是「愛國者」,那麼要他們愛哪一個國?
更重要的,是「愛國」的標準是甚麼?鄧小平對香港「愛國者」所定的是低標準,即:「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
香港人作為中國人,怎會不尊重自己民族呢?當然,尊重自己民族絕不是盲目歌頌並漠視自己民族的醜陋,包括魯迅所貶斥的民族性。中國已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因此鄧小平一九八四年說的那句「誠心誠意擁護」的話,已沒有意義。至於「不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則相信所有居港人士都不希望香港的繁榮穩定有損。問題是,過去六年,是誰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
然而,現在標舉那鄧小平「以愛國者為主體」的中央負責香港工作的人士,香港的親中共人士,並不以鄧小平的「低標準」來審定「愛國者」。鄧小平的標準並未提及「愛國者」要支持中國對台灣行使主權,也沒有提及「愛國者」不能支持中國大陸的民運,但邵天任就顯然祭出這兩條要排除有這類言論的立法會議員。老左派的人大代表吳康民甚至說,現在的政府架構和立法會中,出現了不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管治。
若董政權和現今立法會的主體還不是「愛國者」,那麼莫非要換班為全部由「愛國陣營」即傳統左派人士出任,才算是「愛國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