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李清照告發張汝舟的那場官司必然是驚險萬分的了,她押上了自己的名聲,押上了自由,為求擺脫這段可怕的錯誤婚姻。雖然她在朝廷裏有人營救,最後免於入罪,但也陷獄九天。出獄之後,她寫信致謝這位營救她的翰林學士,《投綦崇禮啟》就是這些內容。綦崇禮是趙明誠表弟的姻親。致謝信是駢體文,非常講究工整和用典故,能寫此信,就能寫同樣有學問和有力量的稟狀,可惜沒有得到保存下來。
清照再嫁、以訴訟離異,是史實無疑,但正如南宮博指出,這段婚姻的來龍去脈及官司本身有很多難以解答的疑問,包括以清照這樣有才學而見過世面的女子如何能被人騙婚?告官如何能免罪?為何離異後能恢復趙家的命婦的身份地位?其實這些問題,又與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場官司有關。
南宮博說,他不見《刑統》裏有夫妻告發,「雖得實,徒二年」的規定。我沒有查過《刑統》,河南大學王雲海著的《宋代司法制度》的確是這樣說,但卻沒有註明出處。姑且假設北宋法律的確如此,而據王雲海說,這項法規執行不嚴,有頗多例子是判罪之後又被推翻的。李清照的案子是否也屬於這類,而致使成功翻案的人就是綦崇禮?但他又憑甚麼道理?
我的未經證實大膽假設是,道理是騙婚的情節構成了婚姻宣告無效,所以不算是妻告夫,而清照仍是趙家遺孀的身份;她的繫獄九天不是減刑,是基於宋代法制有把原告及證人囚禁起來的做法。但仍要解答的是,究竟張汝舟如何騙婚?這恐怕需要大量想像和推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