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到北京,在與京官及所謂內地法律專家談香港政改問題時,京官與內地法律專家忽然提出一個先處理原則再處理程序的題目出來。
港澳辦副主任徐澤說應優先處理原則,因為這樣可以提供一個共同的理論基礎;內地法律專家則表示,程序問題比較容易解決,但原則問題有其複雜性,而且是重要的,因為它們是政治體制的最重要基礎。
由於原則問題「複雜」而「重要」,因此曾蔭權說「仍要相當時間討論」。也就是說,香港人關切的○七、○八年能否普選,這些實質問題要等香港人在原則問題上與北京有了共識才能進行討論。
甚麼是中央關注的「原則問題」呢?據報道,原則問題有三,一是中央和特區關係要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二是政改應「循序漸進」和按「實際情況」,三是「均衡參與」和「保護香港資本主義制度」。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只要看一下《基本法》,就知道○七、○八年的普選,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最終達致普選」的規定,只需按附件一及二的程序去推動,就並不違反上面所提的三個原則。然而,中共提出來的三原則中的第一個,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原則有三個細目:一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如何體現?二是《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區直轄中央人民政府」如何體現?三是《基本法》第四十三及四十五條的「特首向中央及特區負責」如何體現?
倘若中央執着於要在香港政制中體現這三條,那麼香港根本無法實行高度自治,也無法實行「一國兩制」中的香港原有制度。問題是《基本法》除了規定上述那三個原則之外,還有更具體的原則,就是《基本法》第二條所定,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且,《基本法》內所定的大部份條文,都是根據第二條所定的原則去擬定的。倘若這一條的原則不算數,只有前述中央強調的那三條原則才算數,那麼還需要《基本法》大部份有具體指涉的條文來做甚麼?
古往今來,所有法律條文,總的原則、大方向的條文,都是服從於有具體指涉的條文的。因為總原則、大方向多流於空泛,可以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有具體指涉的條文則是具體而不難解釋的,因此任何法律條文的執行,均以具體指涉的條文為根據。
因此之故,九四年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就二○○七年後香港立法會是否實行普選的問題,它沒有抬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這個大原則,而是提出「《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及《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款都有規定,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決定,根本不存在由中國政府來保證的問題」。
真要說○七及○八年普選的原則,就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所提最終達致普選的原則。
至於政制專責小組在北京被提到的三個要花「相當時間」討論的原則,則是帶香港人遊花園、大繞圈子的原則,是可以任憑解釋而毫不具體的狗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