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僱主不應介入外傭還款安排

打工仔與老闆:
僱主不應介入外傭還款安排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

何太最近透過職業介紹所聘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介紹所聲稱外傭欠下原居地財務公司一筆債項,要求何太在僱用期首七個月,把外傭每月3270元的工資中的1000元直接交給介紹所,作為外傭還款之用。
問:何太應否拒轉交部份外傭工資予職業介紹所?
答:是,因為僱主如剋扣外傭部份工資交給介紹所,會被視作違反《僱傭條例》非法扣薪而遭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因此,介紹所不應教唆僱主違例。

外傭應自行處理財務
外傭與他人的財務協議和還款安排,應由他們自行處理,僱主不應牽涉其中。
問:外傭僱主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扣減外傭工資?
答:根據《僱傭條例》,外傭僱主只能在指定情況下扣減工資,其中包括:
(a)扣除外傭犯錯而引致僱主的財物損失的等值,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扣除總額亦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1/4;
(b)扣除外傭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c)扣除僱主預支或多付的工資,但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1/4;
(d)經外傭書面同意後,扣除僱主借給外傭的款項。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款項外,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薪酬。 資料提供: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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