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星期前我們討論了納稅人身為僱主的稅務責任,和稅局在處理稅務事項時的權力範圍,今個星期我們將介紹納稅人在處理稅務事項時的權利。
在處理稅務事項時,不少納稅人都會忽略本身應有的權利,因而錯失了一些有利自身案件的機會。
在香港的稅務條例中,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兩項:
(1)就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2)更正算術錯誤或遺漏
香港稅務條例第64條及第65條,容許納稅人可以就稅局對納稅人的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由於我們在過去已介紹過提出反對及上訴的手續和程序,在此便不再多說了。
此外,稅務條例第70A條容許納稅人就報稅表上的算術錯誤或遺漏向稅局提出更正,但有關的更正需要在該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或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6個月內(以兩者之中較遲的日期為準)作出申請。
根據經驗所得,較常見被納稅人所採用的申請理由是有關離岸利潤申請,很多納稅人由於不熟悉香港的稅務條例,因而不知道在符合稅局的要求下,公司可以作出離岸申請並減輕其稅務負擔,或有些納稅人不清楚離岸申請的手續,以致在當年的報稅表中未有作出有關申請。
後來,在各種不同原因之下,一些納稅人發現原來公司的業務符合稅局定下離岸申請的要求,納稅人便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70A條,向稅局申請對有關年度的報稅表作出更正,並提出其離岸申請。
納稅人需留意,在這情況下,稅局通常會在短時間內以書信形式查詢有關該業務的離岸運作,並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的文件,以確定納稅人的離岸申請資格。
然而,引用稅務條例第70A條亦有其限制,那就是有關的更正必須是由於納稅人的報稅表或陳述書內有算術錯誤或遺漏;否則,假若有關的更正並非屬於上述範圍,納稅人便應考慮以反對或上訴形式要求更正。
以下是一個關於稅務條例第70A條的法庭案例:
納稅人為一間公司,該納稅人在1980/81年度向稅局遞交了該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稅局根據報稅表及其審計報表的資料向納稅人評稅及徵稅,納稅人沒有反對,並繳交了有關的稅款。
在1987年,納稅人引用稅務條例第70A條向稅局要求更正其1980/81年度報稅表,理由是其公司的前董事虛報當年的公司利潤,該利潤根本從未存在過,而高等法庭亦已判處有關的核數師疏忽。稅局及上訴委員會未有接納納稅人的理由而拒絕讓納稅人更正其報稅表,納稅人不滿,並向高等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同意稅局及上訴委員會的理據,認為稅務條例第70A條應限於「報稅表或陳述書內有算術錯誤或遺漏」,由於個案中的更正涉及其公司前董事蓄意和故意將虛有的利潤呈報稅局,所以,稅務條例第70A條並不適用,因此,駁回該納稅人的上訴。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