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行通宵候召 屬既有工作範圍<br>3600懲教員追20億補水敗訴

法官:履行通宵候召 屬既有工作範圍
3600懲教員追20億補水敗訴

【本報訊】逾三千六百名現役及前懲教人員集體指控政府違反僱傭合約,追討至少二十億元「通宵隨時候召補償」及補假,為政府歷來面對最大額的公務員索償案,高院法官昨裁定懲教人員履行「通宵隨時候召」,不構成額外的職務,屬既有工作範圍,故裁定政府沒有違約,判懲教人員敗訴,兼付訟費。今次判決,令政府在財政緊張情況下,可紓緩一口氣。
記者:梁瑞珮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何沛霖表示,對於被判敗訴感到意外及失望,但承諾會如常服務市民,緊守崗位。何又表示,會諮詢法律意見及研究判詞,以考慮上訴的可能性。香港懲教人員總工會主席黃偉雄亦指,會先聽取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及懲教署發言人均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懲教署發言人指,相信懲教人員會理性處理法庭裁決,被問及裁決會否影響員方士氣時,發言人表示,相信員方會秉承專業精神,以積極態度服務社會。

有娛樂不算工作地方
法官夏正民昨頒下書面判詞指出,懲教署為確保有足夠的預留人手應付突發需要,於一九四七年開始實施「通宵隨時候召」(overnightoncall)制訂,雖然執行「通宵隨時候召」的懲教人員須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留在監獄或羈留中心附近的營房或住所,活動自由受限,但該處不能視為「工作地方」(placeofwork)。
法官於審訊期間曾實地視察赤柱監獄、荔枝角收押所、域多利監獄、萬宜船民中心及喜靈洲等,雖然署方為「通宵隨時候召」的懲教人員提供住宿設施有異,但當中有康樂及娛樂設施,例如會所、食肆、運動場地、卡拉OK設備及燒烤場地等,故不能視為「工作地方」。
法官又指,執行「通宵隨時候召」的懲教人員,沒有被指派明確的職務,只須在奉召後十五分鐘內抵達向署方報到,故「候召」時不算是「工作」。
況且,懲教人員於入職時已知道身為紀律部隊人員的工作性質,要通宵隨時候召屬工作範圍的一部份,薪酬已反映其特別的工作性質,若再發放「超時津貼」,實屬雙重福利,另政府進行薪酬及服務條件檢討時已經公開諮詢,當時員方協會也表滿意。

法官續指,根據《公務員規例》,懲教人員於工作時間以外,在工作地方留守候命(stand-by)才合資格獲發「超時津貼」,而政府體恤「通宵隨時候召」懲教人員的苦況,於八九年起已發放「特別津貼」。

原訴指無選擇及自由
本訴訟涉及三千六百二十四名現役及前懲教人員,負責看守監獄或羈留中心,當中三千零七十二人為現役,餘下五百五十二人部份已退休、調職或去世,原訴一方選出十一個獨特個案作代表。
原訴指懲教人員履行「通宵隨時候召」時,沒有選擇及自由,必須留在監獄或羈留中心的營房或附近居所棲身,實與「留宿候命」(sleep-instand-by)的懲教人員無異,故應同樣獲發以月薪計算的「超時津貼」。
案件編號:HCA16883/99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何沛霖(左三)對判詞表示失望。 黃賢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