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女子聲稱與尖沙嘴豪宅港景峯的業主,有口頭協議,可購下其單位,但業主毀約,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業主履行合約或退定,另索還仍在單位內的六百萬元財物,當中包括三部電視機、五十萬元珠寶及二百三十萬元名牌女裝衫、手袋及鞋子等。
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的物業糾紛相當罕見,但不排除與男女朋友、業主與租客、買賣雙方意見分歧等三種情況有關。
原告張翠萍(譯音)在入稟狀中,並無交代涉案港景峯單位內,何以有她的財物,但其財物包括多部電視機、家具、燈飾、窗簾及裝飾品,顯示她曾入住該單位,但不知是否租客身份入住。
首被告是佳怡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次被告是首被告的董事兼股東ChuaSiewTuang,第三被告則是郭發昌。
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首被告於○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亦即距今三個多月前,以四百八十八萬元,購下涉案港景峯物業;而原告在入稟狀稱,首被告於○三年十月底,與她有口頭協議,將該單位售予她,她亦支付了一百八十七萬元定金。
不過,原告現指首被告毀約,遂要求法庭下令首被告履行合約,賠償損失,或退還定金。
此外,原告指三名被告非法將她的財物,扣押在涉案單位內,要求交還財物,或支付其價值,當中包括家具、名牌女裝衫、手袋及鞋、港幣及外幣現鈔、珠寶首飾等物(見附表)。
法界人士梁永鏗指出,引致上述物業糾紛,基本上可能有三種情況發生,首先原告人與被告人,估計雙方可能為相識人士,原告人入住單位後,出現買賣協議,最後因交易談不攏才引發爭訟。甚至不排除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後雙方決裂,導致要以訟訴來解決問題。
另一種情況,可能原告人為租客,租住被告人的單位後,雙方洽談物業買賣,但後來出現問題,例如租客於買賣協議後,並下了定金,以為已擬買樓而沒有再交租,但賣買交易尚未正式完成;甚或交易最後未能成事,業主一方見欠租多時,遂向法庭申請封樓令,以致租客不能進入單位及取回家具財物,最後引發訴訟。
最後一種可能性,為與買賣物業可長達半年的交吉期有關,原告人向被告人購買物業,落了定金後,賣家讓買家先搬入單位居住,但其後因交易出現問題,賣家私下將單位門鎖更換,以致買家不得其門而入,未能取回屋內的財物,惟有訴諸法律。
案件編號:HCA21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