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昨日在憲報刊登《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建議加重違反不良醫藥廣告的罰則。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廣告都不容許作出有關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及調節內分泌系統的聲稱。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根據草案,初犯的違法者,罰款由一萬元加重到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的罰款則由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加重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條例草案所載列的六類受禁制或限制的聲稱,會根據風險評估分為兩級,因而有不同的規定。另外,對廣告宣傳的禁制或限制,將適用於所有口服產品。發言人說,這些聲稱可能暗示具有預防或治療某些疾病的功效,或導致市民延誤求醫,因此被視為不良的聲稱。
另一方面,從事保健食品的業者,將獲得最少十八個月的寬限期,以便他們作出相應的改變和準備。發言人說,上述條例草案將在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