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陳先生僱用阿彬已一年。今年一月底,陳先生解僱阿彬,按合約規定給阿彬七天解僱通知。在簽收解僱補償時,阿彬卻指陳先生只付給他四天未發放的年假薪酬,款額並不足夠。阿彬記憶所及,他在過去一年只曾因家事放過一天年假,所以他未享用的有薪年假應尚有六天。
陳先生再次查看員工紀錄,但由於紀錄只簡單記下員工放假日數,並沒有清楚列明阿彬已放取年假日期,他也無法確實證明阿彬已放取三天年假。
問:陳先生應怎樣做去避免此勞資糾紛?
答:在上述個案中,陳先生如能按《僱傭條例》規定,妥善保存僱員年假紀錄,便能避免此不必要勞資糾紛。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備存每名僱員的年假紀錄,內容包括:
1)僱員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日期;
2)僱員所放取每段年假的開始及終止日期;
3)僱主於公司休假期間,但同時扣除僱員年假的時段之開始及終止日期;
4)僱員收取的全部年假薪酬。
勞工處出版的『使用書面合約及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小冊子,詳列有關規定,小冊子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派發,亦可於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下載。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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