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被稱為「豪宅大王」的建萊集團前主席秦錦釗涉嫌於九七年金融風暴後,串謀下屬及新華銀行多名高級職員,騙取共二億二千二百萬元,以償還集團物業價格大跌所造成的欠債。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 記者:梁偉強
本案共有五名被告,包括秦錦釗(四十六歲)、曾小蘭(三十五歲)、周偉才(四十四歲)、侯沛誼(五十三歲)及馬健輝(四十五歲)。秦錦釗曾任建萊集團主席;曾小蘭是建萊集團經理,餘下三人全是新華銀行前職員,分別任職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及分行經理。各人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各被告於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與黃趣琼、吳志亮、林國新、練奕偉、黃慧嫻及梁蔚賢等,串謀詐騙新華銀行、其股東及債權人。上述六人除梁蔚賢外,全是新華銀行前職員。
控方指出,自從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建萊集團的物業大跌價,拖欠內地政府擁有的新華銀行的債項,愈來愈多。為求喘息,決定製造信用狀騙局,以清還到期欠債,暫解燃眉之急。
控方指秦錦釗、周偉才、侯沛誼及馬健輝,於九八年底在新華銀行的香港總行見面,初次討論此事。主意源自馬健輝,並得各人同意,最後決定由建萊兩間公司申請信用狀,訛稱向建萊操控的三間公司買貨,並以假貨物收據、發票或提貨單,申請了二十五張信用狀,騙取新華銀行達二億二千二百萬元。
控方認為,買賣雙方關係密切,沒必要申請信用狀;賣家按信用狀收取的款項,竟回歸建萊;賣家有七次先送貨,後收錢。買家改向新華銀行深圳分行做借貸,避免直接與本港分行交涉。公司無涉案交易紀錄;部份提貨單列明送貨船隻是建萊旗下公司租用,但船主否認此事。其中一間賣家公司做地產,並不買賣涉案貨物;以往建萊要電鍍銅及鋁,都向海外供應商購買,而非向其操控的本地公司購買;與信用狀有關的一些新華銀行文件,銀行職員沒寫明賣家名稱,隱瞞買賣雙方關係,違反常規。
案件編號:HCCC15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