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家驄(FrankChing)
當然,兩大護法的言論之所以具有份量,只是據信他們代表了中央政府。然而,他們代表中央到底代表到何種程度?而且,中央的觀點不是時有改變嗎?況且,中央內部難道不存在不同的派別嗎?
蕭蔚雲說,中央有權「決定香港政制的發展」,因為這牽涉到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也與香港的長期繁榮有關。
多數人知道,爭取二○○七年直選行政長官,與爭取二○○八年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之間,有很大區別。畢竟,「《基本法》附件一」寫道,如果特區要改變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法,「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然而,「《基本法》附件二」寫道,如特區要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不是請求批准,只是「備案」。
但蕭蔚雲說,即使是改變選舉立法會的方法,都必須經由中央批准,因為這種改變將影響特區與中央之間的關係,和香港的經濟繁榮。令人驚訝的是,他還說人大常委會可以拒絕「備案」。
這令人非常震驚,因為這似乎與《基本法》的說法不符。此外,這也與中央過去對香港、英國和世界各國所說的不同。蕭蔚雲出於需要,已經忘記了這些話,或許中國的一些官員也可能忘記了。
中國政府在一九九四年公開而明確地宣布,二○○七年之後香港如果希望選擇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毋須經中央政府批准。
事緣末代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中英磋商九四至九五年的選舉安排,談判於九三年破裂。但在談判期間,英方提出了許多議題,要與中方討論。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國外交部發布一篇很長的聲明透露內幕。次日,英文《中國日報》以整整兩頁刊登了該篇聲明,中國指控英國堅持要求討論那些中國認為是主權的事情,因此英國是多管閒事。
聲明指出,英國曾提問:如果特區意欲在二○○七年普選立法會,中國政府是否支持。
中國外交部宣稱,關於在二○○七年之後普選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問題,《基本法》第68條以及附件二的第三段包含了這方面的條款。這是一個由特區自己決定的問題,毋須由中方作出保證。
中方的意思顯然是,特區如果想在二○○七年後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那就可以去做。中央不會反對,這是因為在二○○七年如何選舉立法會,是由特區自己決定的事。
蕭蔚雲提出的其他論點,諸如對於香港與中央的關係的影響、對經濟的影響,和人大常委會拒「備案」的可能性等問題,聲明中隻字未提。
希望特區的官員也記得中央這些話。當然,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作為工作組組長前去北京,諮詢中央政府時,他應該提醒中央這些話,並詢問這些話是否還適用。
中國身為主要大國一向慎言,一旦公開作出承諾,不會輕易食言。曾蔭權應該找出,中國政府今天是否還遵守十年前所作的承諾,然後再向港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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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