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發展之爭,經中國「護法」蕭蔚雲在香港的一場揮動龍頭枴杖的表演,親中陣營肆意曲詞辯解,一點也沒有「真理愈辯愈明」,而是「歪理愈辯愈亂」。
基本法大量條文都粗糙而曖昧,偏偏容許二○○七年普選特首的附件條文卻立義清晰:「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二○○七年以後」就是包括二○○七年,一點也沒有疑問。親中輿論只有挖空心思鑽動其他字眼的模糊處,例如:「如需修改」與否,應由中國政府來決定,而不是由香港民意或特區政府來決定。又例如:「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必須是「實質的批准」,但連行政長官都同意了的事,如果「中央」信任香港,人大常委會該不批准嗎?所謂「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實是葉公好龍,基本法的條文,連篇累牘,重重枷鎖,字字陷阱,雖則句句墨瀋,卻又處處空白,無不充滿中國帝皇對臣子奴民的一個「疑」字。
基本法是一部以「猜疑」字為主導,以「控制」為主題,以主觀情緒意志為經,以鄧小平時代老人政治、「小農政權的世界觀」為緯的三流「法律」文件(如果稱得上是「法律」的話),由於重大的先天缺陷,中國收回香港六年,圍繞基本法條文的紛爭不絕,庸人自擾,窩裏消耗,實是正常之極。
基本法最致命的弊端,是充滿人治語言。例如,本來難得出現一個實際的字眼,像「二○○七年以後」,卻另伴隨另一個抽象的名詞,如「循序漸進原則」,以西方文明社會的法治語言,「二○○七年」是明確的年期,「循序漸進」是模糊的概念,欲彰法治,則必須以明確的字眼定義為本。
但中國有另一套獨特的「輸打贏要」的潑皮撒賴方式。不承認「二○○七年」的清晰年期,卻隨心所欲定義「循序漸進」,以意代詞,以「精神」代條文,萬一香港民意對「循序漸進」另有強大共識,則中方還祭出已經死亡的鄧小平生前的「指示」;「治港者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普選不一定能選出愛國者」——查遍基本法全文,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沒有「愛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講道理,最後辯不過來,只有把死人請出來,用鄧小平的一句話,凌駕於基本法。如果普選不一定能選出「愛國者」,則就算二○四七年普選,也還不一定選出所謂「愛國者」。難怪專責法政的中國前人大委員長彭真,活了一輩子,留下了一句名言:「是黨大還是法大,我也說不上來」。「黨」大於法,而當這個「黨」由一人獨裁控制,亦即「人」大於「黨」。中國所說的「法治」,古往今來,永遠是「武林至尊,寶刀屠龍;號令天下,莫敢不從」的綠林幫會的天下觀。
由小農社會的幫會意識主導的基本法,乃通篇漏洞。再順手拈來,基本法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以中國式的黑白二分法思維,中方把「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視為不相干的兩條路。但今天的世界,「資本主義制度」也有失業綜援、老人福利、勞工醫療津貼等「社會主義政策」,連世界第一流的社會學家,也不敢定義何謂純粹的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政策。碰到這一條,有人指董建華的「八萬五」是社會主義政策。危害資本主義制度,申訴到人大常委會,香港既然是一部難懂的書,何謂資本主義,此一條文,該如何「護法」。蕭蔚雲之流豈有資格解釋?
中方當年草撰基本法,目的當然不全是為了欺騙港人,如基本法的第四條,禁止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鑑於自身的失敗經驗,不想香港重蹈覆轍,應是出於好意,但出於三千年的思維局限,今天的胡錦濤甫上台還強調他統治的黨組織和政府「回歸憲法」,不是有法不依的歷史慣性,就是法例語文不求科學,隨意模糊。如大清律例有一條,禁止民間抗議;「抗糧聚眾、或罷考、罷市至四五十人,為首者斬立決。」罷市至「四五十人」,是四十人還是五十人呢?是至少四十人,還是雖有三十九人,也按「四捨五入」的「算術原則」而把示威領袖斬決呢?
基本法的「精神」也是「罷市至四五十人,為首者斬立決」的「四五十人」的「差不多先生精神」。是四十還是五十,是模糊地帶,但「黨大還是法大」,彭真在裝糊塗,蕭蔚雲知道答案,他其實也毫不糊塗。
(圖)中國「護法」蕭蔚雲在港的一場表演,令歪理愈辯愈亂。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