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上周五裁定體罰頑劣兒童合法,同時也為體罰孩子設限,讓父母和教師有所適從。
加拿大一八九二年通過的《權利及自由法》第四十三條,容許父母、教師或監護人為矯正兒童錯誤,施行「合理力度」的體罰。
兒童權益組織「加拿大兒童、青年及法律基金會」認為法例有違兒童權益,並鼓吹暴戾的懲罰方法,早前入稟法院要求廢法。
最高法院法官上周五以六票贊成,三票反對,裁定第四十三條仍然有效,但限制體罰兒童方式,大前提是力度須「合理」,只可作為「微不足道的小懲大戒」。
不過,法官也規定不能對兩歲以下,十二歲以上者施罰;不能用間尺、皮帶等物件施刑,也不能鞭打、杖打;不可打頭臉,也不可損害孩子尊嚴。教師只能在課堂出現混亂時體罰學生,或把生事的頑童逐出班房。
法新社/路透社/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