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過兩年諮詢及反覆討論,港交所(388)昨日終於落實提高公司管治的《上市規則》修訂,包括訂明主板上市公司須如期公布業績,若逾期未發布將立即停牌,須待公司作出公布才能復牌。港交所統計指出,現時有18家公司未符合有關規定,但該規則設有過渡期,明年1月才正式實施。
港交所又提高公眾持股量最低的可接受水平,由10%提高至15%,即若公眾持股量跌至15%以下,股份便須停牌,直至公司採取措施回復至最低水平,但屬全面收購情況則例外,不過須在3月內回復水平。對於市值超過100億元的公司,最低水平則為10%。
新規定又包括,年報須具名披露董事薪酬,公司須委任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但設有過渡期至9月底。港交所上市單位主管韋思齊表示,現時大部份大型上市公司都符合規定,只是一些小型公司要增加獨立董事。
港交所行政總裁周文耀承認,公司落實新規定可能要增加成本,但提升公司管治質素對其盈利及股價亦有幫助。
對於近年被市場詬病的大折讓配股,港交所亦會修例,將配股價的折讓比率收緊至20%以下,若公司陷入財困而須作大折讓配股,才可申請豁免。
新規則又擴闊「須予公布的交易」的範圍,現行佔公司資產淨值15%以上的交易才須披露,將改為公司資產總值5%以上。關連交易的披露範圍同時擴闊,由以往佔有形資產淨值0.03%改為資產總值0.1%,須獨立股東批准的界線亦由有形資產淨值的3%,改為資產總值2.5%。
至於規管關連交易的「連繫人」定義亦擴闊,包括大股東或董事的受託人旗下公司,以及關連人士的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外父、外母、祖父母、叔伯姑丈等。關連人士亦包括附屬公司的關連者。上述規則大部份生效日期為3月底,但設有過渡期者除外。
港交所又正研究,要求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對發出的通告負上嚴格法律責任,即他們須確保通告準確無誤,或者修訂責任聲明,訂明只有實際批准發出有關通告的董事才須負上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