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令生效 擁物業管有權<br>女業主毀租霸門鎖判無罪

搬遷令生效 擁物業管有權
女業主毀租霸門鎖判無罪

【本報訊】五旬女業主向欠租多時惡租客要求搬離不遂,她憤然以萬能膠堵塞鐵閘門鎖,阻止對方出入,租客報警將她拘捕。案件昨於荃灣法院審訊,女被告否認刑事毀壞罪,裁判官認為事發時法院向租客所頒搬遷令已生效,租客在法理上已沒有該單位的管有權,故被告並沒有違法,裁定她毋須答辯獲釋,兼獲堂費一萬元。
女被告林幸儀(五十一歲),控罪指她於去年三月二十五日在荃灣梨木道和記新邨五樓某單位,毀壞一個鐵閘門鎖,而有關財物屬於周智明(譯音)所有。

膠水注入鐵閘鎖內
代表律師向法庭呈遞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時表示,對有關刑毀條例的定義,乃被損毀的財物必須屬於他人所有,亦為該罪行的重要元素。
裁判官指出,本案所爭議之處,乃被告是否有權將膠水注入鐵閘門鎖內,由於當時被告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的搬遷令已生效,在法理的定義上,租客當時已沒有該單位的看管或擁有權,被告並非損毀屬於別人的財物,故她沒有觸犯刑事毀壞,撤回控罪。
任職渠務工作的租客周先生昨供稱,他於○二年九月開始租住該單位,並承認於去年一月開始沒有交租,事發下午三時許,被告登門要求他搬遷,雙方於門外爭執,其後發現單位鐵閘門鎖,遭被告以萬能膠堵塞,以致他無法出入,於是報警。
女被告獲釋後在庭外表示,裁決還她一個公道,並形容周為惡租客,他起初自稱任職郵差,與妻兒同住。但入住後不久便沒有交租,又藉詞指洗衣機及煤氣爐失修拒絕交租,向他追租時其態度囂張,至今共欠租金二萬六千元,她遂向法院申請搬遷令。
案件編號:TWCC19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