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昨日公布經修改《最佳應用守則》後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草擬本,對上市公司董事施加新要求,包括主席與行政總裁不應由一人兼任,其職責分工應清楚界定。港交所指出,這可確保權力分布均衡,不致集中一人身上。
在目前恒指成份股中,新鴻基地產(016)主席郭炳湘、恒基地產(012)主席李兆基、東亞銀行(023)主席李國寶、德昌電機(179)主席汪穗中及中國移動(941)董事長王曉初均身兼行政總裁職務。
新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分為「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常規」,前者公司若不採納,須在年報中解釋原因,後者則只為鼓勵採用性質,不實行亦毋須解釋。主席及行政總裁分開便屬前者。草擬本建議明年1月始實施,諮詢期至3月底。
對於市場存在爭議的季度業績報告,港交所列入建議最佳常規,即只鼓勵公司採納,港交所上市單位主管韋思齊(圖)指出,有關問題在英國及歐盟仍未達共識,故應視乎國際發展再作考慮。
守則條文又建議,董事會應每年至少開會4次,約每季1次,另外須由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處理大股東的利益衝突事宜,董事獲委任後須接受培訓,以及董事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公司內部監控的有效性。董事會主席亦應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安排核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主席在會上回答股東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