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電動單車判監 涉地鐵縱火還柙<br>嚴金鐘上訴大罵官

改裝電動單車判監 涉地鐵縱火還柙
嚴金鐘上訴大罵官

【本報訊】涉嫌於今年一月在地鐵列車縱火、因多次在街上駕駛改裝電動單車被判監的獨居老漢嚴金鐘,昨由懲教員押往高等法院上訴。他指警方誣告他在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與法庭勾結破壞法治。他堅稱電單車與其「電池車」大不相同,更謂:「我着女人衣物胸圍,仍然係男人,最多告我男扮女裝,唔能夠告我係女人!」 記者:梁偉強

不過,高院暫委法官潘敏琦對嚴金鐘所說毫不動容,更以「理據不足」,即時駁回上訴,詳細理由容後公布。嚴金鐘大罵:「又係夾硬嚟!」遭犯人檻內三名懲教員強行帶走。
六十六歲的嚴金鐘於○二年六月至○三年六月,因三度在屯門區內街頭駕駛改裝電動單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多次判停牌、罰款或入獄。
頭髮灰白、蓄有鬍子嚴金鐘,自稱腳有殘疾,昨就去年十月因駕駛改裝電動車,被判入獄二十一日一案,到高院上訴,因涉及造成十四人受傷的地鐵縱火案仍還柙候審,故由懲教員押入犯人檻。
被判停牌期間駕駛、所駕汽車未獲發牌、無戴頭盔、無第三者保險四罪成立的嚴金鐘昨未聘律師,自辯稱其座駕叫「電池車」,本來是「兒童單車」,加了「摩打」,便是「兒童電動單車」,不是電單車或汽車。他並指其電池車與電單車,有四大差別(見附表),就如「老母老婆,係兩個女人,唔可以亂叫老母做老婆。」

指王見秋不如小學生
嚴金鐘認為「電池車」既非電單車,他便沒駕駛電單車在道路行駛,沒違反交通法例,但交通警誣告迫害,蓄意知法犯法,利用「假名詞」、「假證物」,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藐視法庭,與謝霆鋒案的被告交通警,罪行相同,而屯門裁判法院六位裁判官及高院三位法官,包庇交通警,互相勾結,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法治。
嚴金鐘又批評曾處理其上訴案的平機會前主席王見秋,指他將其兩輪「電池車」,視為汽車,知法犯法,並指小學生也懂得兩者的分別。
不過,據控方律師所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單車是兩輪汽車,而汽車則是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嚴金鐘昨上訴失敗後,將於三月八日再就其縱火案上庭,法庭已就該案,索取其精神報告。
案件編號:HCMA2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