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昨日向港府提交上市審批權問題的意見書,令審批權的諮詢踏入尾聲。港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見到市場已有共識,大方向是擴大現行雙重存檔制度,以及將部分上市規則賦予法定地位,港府將以這個市場共識為基礎,與港交所(388)及證監會研究細節,落實改革方案。
港府的立場意味傾向選擇諮詢文件中變動最小的方案,無意轉移港交所的上市審批權。政府將於4月向立法會滙報諮詢結果,之後着手改例。
證監會昨日公布的意見書指出,應將《上市規則》內涉及詳細披露及交易的規則列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屬法例,由證監會執法,違規者將受到民事制裁,包括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因此新股上市申請審核權,應由港交所上市科轉交證監完全負責,以確保招股文件的資料披露符合法定要求,待證監批核後才交港交所,後者只保留最後批准上市的權力,即按照有關公司過往業績紀錄、預計市值及最低公眾持股量、股東分布等情況批准掛牌。證監認為,這可大大消除港交所涉及利益衝突的觀感。
證監又建議,成立一個由市場人士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就新上市申請的豁免及否決個案向證監提供意見,若有上訴則交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跟進。這將取代現時上市委員會審批上市的角色,上市委員會只能決定某家公司是否適合掛牌及將公司除牌。證監又建議,日後監管保薦人的工作應由證監全權負責。
證監指出,為履行監管披露的職責,會以收回成本為準則向上市公司收取監管費用,由於港交所毋須進行大量行政工作,故要重新釐訂港交所的上市費用,相信公司日後繳交的總數不會高於現水平,由於港交所可保留現時上市費的收入盈餘,故對港交所業績不會構成影響。
證監會主席沈聯濤強調,證監無意接收港交所所有上市職能,上市規則的非法定範疇,包括公司管治、上市標準、交易規則等應屬於市場營辦者負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