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與老闆:<br>兼職員工亦受僱傭條例保障

打工與老闆:
兼職員工亦受僱傭條例保障

張太聘用阿明為兼職僱員。她一向以為兼職僱員不受《僱傭條例》保障,而她亦沒有與阿明訂立書面合約。最近,張太從朋友口中得知兼職僱員亦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基本權益。不過,由於她和阿明沒有簽署任何合約,她不知道阿明是否仍受此條例保障。
問:根據口頭協議受聘的兼職僱員,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答:是,阿明雖為兼職僱員,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所以,無論合約是以何種方式訂立,僱員的權益都受到《僱傭條例》保障。

口頭協議同樣有效
兼職僱員不論每星期工作多少個小時,都可根據條例享有一些基本保障,如工資保障等。如兼職僱員與僱主有「連續性合約」關係(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則他還可享有條例下、如有薪年假等福利,但須符合條例就這些福利所訂的條件。
所以,在上述個案中,張太和阿明雖然只有口頭協議,但阿明亦受條例保障。不過,由於口頭協議較易產生誤解及糾紛,張太宜與阿明簽署書面合約。她可參閱勞工處的《使用書面合約及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小冊子。小冊子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派發,亦可於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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