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調查高級警司冼錦華涉貪污案期間,要求一名地產女東主根據高等法院發出的通知書協助調查,但該女子缺席沒有提供資料,她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名,被判罰款三千元。
四十歲被告陳惠卿,為地產公司東主,被控於去年七月二十二日,忽略遵照或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一)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七月四日接獲廉署發出通知,須就一宗案件協助調查,被告得悉須依照通知書辦理,否則會被檢控。七月十七日,被告承諾會於二十二日到廉署的辦公室助查,七月十八日,被告透過律師去信廉署表示未能出席,可否改以問卷形式作回覆,遭廉署拒絕,但被告於約定日子沒有出席協助調查。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去年十二月已到廉署錄取口供,她缺席後一直與廉署保持聯絡,並無意圖替他人隱瞞罪行,只是將事件交予律師處理,但被告經常聯絡不上該律師,才導致缺席調查。
辯方續稱,加上被告當時正受到離婚及健康問題困擾才犯案,被告最後與廉署合作。裁判官指替被告向廉署接觸的律師不負責任,因此判處被告罰款三千元。
案件編號:ESCC361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