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僱主須履行稅務義務

稅稅平安:僱主須履行稅務義務

上星期我們談過納稅人本身及身為非香港居民代理人的稅務義務,今期將討論納稅人身為僱主的稅務義務,和稅局在處理稅務事項時的權力範圍。

近年稅局對身為僱主、但未盡稅務義務納稅人的執法甚為嚴謹,不少僱主亦因而被起訴及罰款;因此,僱主必須了解自身的稅務義務,避免與稅局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以下是一些僱主需要填寫及遞交的僱主通知書:
一、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二、有關其僱員開始受僱的通知書;
三、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
四、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
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簡稱「56A」和「56B」,是每年都要填寫的表格。僱主需要為每位在3月31日仍受僱的員工填寫這份報稅表,向稅局申報在有關課稅年度中,向該僱員支出了多少薪酬和退休金。稅局近年對觸犯以上稅務要求的僱主予以打擊,其中比較矚目的是在2001年的「崇光香港僱員」案件。該名僱員負責處理及簽署公司的56B表格,但卻蓄意漏報自己的收入,最後,有關僱員被罰款港幣50萬元(漏報稅款的190%)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高可罰1萬元
僱主填報僱員受僱的通知書,簡稱「56E」,僱主必須在有關僱員開始受僱的3個月內,為該僱員填寫及遞交有關的通知書。
僱主填報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簡稱「56F」,僱主必須在有關僱員即將停止受僱前1個月,填寫及遞交有關通知書。
僱主填報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簡稱「56G」,僱主必須在有關僱員即將停止受僱前1個月,填寫及遞交有關的通知書。
與56F表格不同的是,僱主填寫及遞交56G表格時,需根據稅務條例規定,扣起該僱員約1個月薪金的款項,待該員工完成清繳稅項手續後再發還。此措施是為了避免該僱員在未有清繳稅項手續的情況下離港,以致稅局無法追討有關稅款。
稅局近年亦致力打擊觸犯以上稅務要求的僱主,罰款由港幣3000元到9000元不等,而最高罰款可高達1萬元。
與此同時,稅務條例亦賦予稅局在處理稅務事項時,可行使一些指定的權力,以下是一些較常被引用的權力:

一、稅局可向第三者索取有關納稅人的資料;
二、稅局可要求納稅人提供其資產及負債等資料的陳述書;
三、稅局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及查取有關文件;
四、稅局可在有關課稅年度屆滿後六年內,向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稅;
五、稅局可向納稅人的債務人追討納稅人的應付稅款;
六、稅局可要求入境處阻止有關納稅人在未有繳清稅款前離開香港。
其中,稅局可引用稅務條例第51B條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並在毋須事先通知納稅人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點及查取任何文件和資料。然而在這個情況下,納稅人仍保留以下的權利:
一、納稅人可要求有關的稅局人員當場出示有效的法庭搜查令;
二、如納稅人管有第三者的資料或文件,稅局只可索取有關資料或文件的影印本;
三、納稅人可根據稅務條例第51B條,要求取回有關的資料和文件。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