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被迫終止雙方皆無責任

合約被迫終止雙方皆無責任

黃國桐律師(圖)昨日接受電話查詢時,表示以梅艷芳與現代美容的情況,是雙方在沒有辦法繼續下終止合約,故雙方均毋須負責,但要就合約內容所訂,支付對方應得酬勞或退款。
黃國桐說:「呢種情況重點唔係賠償問題,而係合約喺冇辦法繼續下終止,雙方都冇責任。要追就計做咗幾多嘢,收番幾多錢。如果廣告商畀晒錢,梅艷芳做唔晒,咪退錢囉。又好似梅艷芳有去到日本拍廣告,如果未收晒錢,佢嗰方面亦可以追番應得酬勞。」
問到梅艷芳在得知自己末期癌症的情況下,與廣告商簽訂兩年合約有冇問題,以及廣告商能否追討時,黃國桐說:「冇得咁計,末期唔一定死得,有啲人末期重有多三五七年命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