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經濟學院前院長 RalfDahrendorf
哲學家波柏(KarlPopper)曾對民主作出一個理據頗為充份的精確定義:民主是以不流血方式驅趕當權者下台的手段。波柏顯然相信選票的力量。波柏的定義避開了有關「民治」(ruleofthepeople)及此理想是否能實現的理論爭議,也免得我們在民主的定義中擠進各種各樣的目標:包括形式及實質上的平等、民主化過程的一般化理論,或甚至公民政治參與的義務等等。
然而,很多國家的經驗都引發出這個定義無法解答的問題:假如落選的是民主黨派,而上台執政的是不相信民主的政團,那又如何?換句話說,假如選出「不該」當選的人,那又如何?
類似的例子可不少。近年來,歐洲很多政見極端、聲名狼藉的政黨和政客紛紛冒起,包括奧地利的J.Haider、瑞士的C.Blocher、意大利的U.Bossi和法國的勒龐等等,還可以一直數下去。這些黨派獲選,小則使組成一個負責任政府的過程困難重重,大則預示了活躍的極端政團有能力勝出大選,把持政權。
在全球很多地區,這種轉變已經出現,或正逐漸成形。近年有兩類事例尤其引人注目。首先,在東歐及東南歐的前共產主義國家,很多前任共幹以新政團名義當選,重返政壇。塞爾維亞的例子則更為極端,該國很多等候到海牙戰爭法庭出席審訊的疑犯,竟然高票當選。此外是伊拉克問題:美國雖渴望在伊拉克建立民主政權,但若這些飽受苦難的人民選出一個篤信原教旨主義的政府,那又如何?
參考這些事例,毋須細想就可以得出清楚的結論:民主不單單是選舉。其實,以往的民主理論家也曾提出多項元素。例如穆勒(J.S.Mill)曾指「民族性」──即一個國家疆界內關係緊密的族群──是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
穆勒又指出,民主的另一個條件是公民有能力及意願作出成熟的選擇,現在我們已不再視此為必然。即使在穆勒著書討論代議政府的年代,這種公民大概也只是佔少數。
現代的民主政治必須「不僅是選舉」──但增加甚麼因素呢?例如可制訂一些技術性措施,包括禁制公然反民主或紀錄不良的黨派和候選人。
在戰後德國,這種措施能夠起作用,但有其特殊環境,因為民眾對納粹的慘痛教訓仍記憶猶新,而極端政團又相對勢孤力弱。土耳其的事例似乎更有指標意義。該國法院強迫解散了宣揚伊斯蘭思想的「福利黨」;若有關黨員以其他名義出選,也須遵守嚴格的規定。
可是,這類措施也有問題,例如候選人資格由誰裁決?怎樣執行?假如一個反民主政黨獲得強大民意支持,這種禁制會否引發暴力衝突?
故此,目前很多歐洲國家仍沒有禁制這類組織。准許其參選而希望其落敗,也許是更佳的策略,但也有風險。一九三三年一月希特拉初掌德國政權時,幾乎絕大多數的民主黨派都這樣想:「由他去吧!民眾很快會擦亮眼睛清楚他的底細,更知道他沒有作為!」只可惜時間是相對的概念。所謂「很快」,結果是十二年統治,包括一場兇殘的大戰和發動種族屠殺。
珍惜自由秩序的公民,必須以行動捍衞此價值。但還有另一個更重要、更值得捍衞的元素──法治。
法治並不等於民主,兩者也沒有互為因果的必然關係。在法治的社會,制訂法律的不是最高權威而是公民,而無論執政黨、在野黨還是權力遊戲以外的民眾,都毫不例外一律應受法律約束。
法治是土耳其現時最令人另眼相看的表現,而聯合國駐波斯尼亞首席代表艾斯當,也很確當地將法治列為首要工作目標。法治必須捍衞,一些暫時擱置法例的所謂「授權法」,常常是獨裁者的第一把劍。不過,以法律破壞法治,總比以普選衝擊民主來得困難。
因此所謂「不僅是選舉」,必須是民主和法治的結合。現在我更認為(這說法可能冒犯我那些民主信眾朋友),對於那些剛由獨裁過渡至憲政的國家來說,法治甚至比民主更重要。持正獨立的法官,往往比高票當選的政治人物更有影響力。兩者俱備而又加以謹慎護持的國家,實在無比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