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 黃俊邦
《基本法》中列明,香港政制發展需要「循序漸進」,如何漸進則依社會共識及需要而定,那我們又是憑甚麼理據,要求○七年普選特首及○八年全面普選立法會呢?
首先,香港的政制設計,完全是為行政主導而設的,特首及其領導班子的政策,基本上是沒有制衡的。在三權分立的制度下,立法會本來的功能,是整合社會上不同的利益,綜合意見向政府反映。
然而,《基本法》在設計上,最少有三處地方限制了議會的功用。第一,功能組別的狹隘代表性,在議會中建立了一股既得利益者的保守力量。第二,比例代表制採用最大餘額法,對民意支持高的大政黨如民主黨不利,亦令政黨建立多數不利。以上兩點,令立法會內沒有多數派,不利議政。第三,立法會的分組點票,以及議事規程,限制議員提出私人草案,以及令反對政府草案困難重重。
現時的立法會,在設計上只是千方百計限制議員的權力。故然,這會令行政的權力大大提升,然而,特首只是由八百人選出,當中很大部份是工商界以及保守團體。政府在制訂政策時,自會偏向選委會的選民,而不是廣大社會。更壞的是,在欠缺民意支持下,連反映民意的立法會亦沒有被重視,最終政府施政只會不得人心,事倍功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正是最好的例子。
回歸六年,連串施政失誤,引起社會極度的不滿,在一定程度上,是香港的政治體制所產生的政治效果。我相信,每一個香港人都希望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然而,這必須在一個有健全政制的前提下達成。普選特首,可建立特首的個人認受性,有利施政;普選立法會,可加強立法會作為反映民意、監察政府的功能。這正正是解決目前香港困境的一個方法,這才是政改不可再拖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