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強去年12月開始在一間快餐店工作。快餐店在農曆新年期間照常營業,所有員工均須上班,志強的僱主亦有為員工安排另定假日,以代替在農曆年初一、二及三的法定假日;可是,僱主卻以志強受僱不足三個月,不可享有這幾天法定假日為理由,沒有安排補假給他。
問:志強的僱主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不正確。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若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照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另外,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僱主須安排另定假日,以代替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假日。
在上述個案中,雖然志強受僱不足三個月,未符合《僱傭條例》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的規定,但他仍可享有法定假日,因此,他的僱主如要求他在農曆年初一、二及三這幾天法定假日工作,須按法例安排另定假日給他。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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