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納稅人在處理稅務時會有疏忽或錯漏,甚至與稅局挑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爭拗,因此,納稅人了解自身的稅務權利和義務,以避免遇到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查時發現錯誤的窘境,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的稅務條例列明了稅局和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納稅人的稅務義務可粗略分為以下項目:
一、納稅人本身的義務;二、納稅人身為非香港居民的代理人的義務;三、納稅人身為僱主的義務。
納稅人本身的稅務義務涉及以下項目:
一、填寫及遞交報稅表;二、通知稅局有關其稅務情況;三、資料提供;四、備存業務資料和記錄。
稅務條例第51(1)條列明,稅局可以向任何人士發出通知,而納稅人需要在通知書內註明的合理時限內,向稅局呈交有關的物業稅、薪俸稅或利得稅報稅表。須注意的是,有關的報稅表必須由納稅人簽署,而遞交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附上業務的審計報告或已確實的會計報表,否則,該遞交將被視為無效。
稅務條例第51(2)條列明,若果納稅人在有關的課稅年度賺取到應課稅利潤,即使稅局沒有發出通知,納稅人亦需要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如業務的年結日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局有關的應課稅利潤;此條例也適用於已收到稅局豁免納稅人每年遞交報稅表的通知(即表格1812)。因此,即使已獲得稅局豁免每年遞交報稅表,納稅人也需留意業務的財務狀況,以確保準時通知稅局。
稅務條例第51(3)條列明,稅局可以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納稅人需要在合理時限內,向稅局呈交有關其報稅表的更詳盡資料。比較常見的例子有:銷售佣金或管理費用的收款人、計算方法等。
稅務條例第51C(1)條列明,納稅人需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記錄最少七年,以確保稅局能夠確定納稅人的應評稅利潤。
納稅人身為非香港居民的代理人的義務包括以下項目:一、扣繳義務;二、季度申報。
稅務條例第20A(2)和20B(3)條列明,如果納稅人被界定為一非香港居民代理人,該納稅人便需就為非香港居民在香港賺取的利潤扣繳有關的稅款。
稅務條例第20A(3)條列明,任何人代表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售賣任何貨品,都須每季向稅局提交一份有關該銷售的總收益表,並向稅局繳付一筆相等於上述銷售總收益額1%的款項。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