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公布公司管治第二階段諮詢結果的總結,認為現時全港50萬家私人公司缺乏監管,往往要到破產清盤階段才發現問題,因此公司註冊處須增加資源,加強監管。該處處長鍾悟思表示,正研究從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借調人手,協助調查違反公司法的個案。
常委會諮詢期於去年9月屆滿,昨日公布的建議採納大部份諮詢文件內容(見表),將提交港府研究是否納入下階段的公司法修訂。
常委會主席羅傑志及委員范鴻齡重申,港交所(388)的上市審批權應轉交證監會。對於港交所建議加強雙重存檔制度,與證監共同監管公司的資料披露,而毋須交出上市審批權,羅氏認為,兩個機構或因缺乏溝通影響工作效率,而且有別外國,港交所在港享有專營權,故應交由一家獨立機構負責監管上市,而不應由已上市的港交所處理。
常委會又建議,賦予《上市規則》部份主要披露條文法律地位,包括上市公司須具名披露個別董事的薪酬詳情,並應訂定更嚴厲的法定制裁,例如對違規者判處罰款,暫停甚至吊銷公司董事的資格,以加強監管。
對於文件建議,強制每5年輪換公司核數師的合夥人,改善會計師樓的監管,常委會將轉交會計師公會跟進。至於為會計界引入按比例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常委會委員黃德偉說:「公司出現詐騙事件,最大責任往往是董事,而不是核數師。」後者很多時只涉及疏忽,因會計師有責任保險,很多時捲入索償訴訟,他認為應按比例負責,但因牽涉其他專業,故轉交法改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