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法者言 - 吳靄儀

護法者言 - 吳靄儀

蕭蔚雲教授訪港談政改,老人家火氣十足,把要求○七?○八年普選的香港人重重責備了一頓,但是基本的法律意見,仍是肯定了香港人有權在○七年普選特首,肯定了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必修改基本法;他認為需要修改附件,但肯定了這不需依照第159條所規定的修改基本法程序,至於需要依照甚麼程序,他沒有進一步表述。總括而言,蕭老在政治立場上極端反對○七?○八年普選,但在法律程序上則沒有多大意見。
陪同蕭蔚雲一起來港的新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夏勇,在他的談話中表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主導權」和「啟動權」在中央政府,但沒有提出甚麼法理或基本法條文的根據,這兩個名詞是基本法及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沒有的,夏勇也沒有作進一步解釋,似乎只能視為政治層面的看法,而不是法律原則或程序的問題。夏勇又引用第17條,表示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人大常委會有權拒絕備案。但第17條只限於有關香港和中央關係,及中央負責事項的香港法例,立法會的組成及表決程序不屬這個範圍。
其實,正如關信基博士在上星期六的2007政制研討會上指出,政制檢討和發展,主要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我們不應失去了焦點。
夏勇對於「四大護法」這個傳媒在一九九九年發明的名詞甚有好感,又建議「多些認識、多些溝通、多些理性」,我想這個提點,對於內地和香港人都是一般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