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中心不庇護

庇護中心不庇護

李偉儀

本月初,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就綜援的居港規定作討論。社署向議員舉例,「一名年輕女子帶同三歲兒子來港與丈夫團聚。她的丈夫是有收入的自僱人士。來港後不久,她在家中遭暴力對待,被迫帶同兒子離開丈夫。她在港沒有任何親友可以提供協助。」在綜援計劃居港年期規定下,這位來港不足一年的被虐婦女,資格不足,但在社署署長行使酌情權之下,獲得發放綜援。
此個案吻合普遍新來港被虐婦女的境況。若社署人員以此為參照,支援同類型個案,則可真正發揮社會保障安全網之效用。
可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發現,並非每位婦女也獲如此「厚待」。新來港被虐婦女的社會資源匱乏,對香港環境及福利政策不熟悉,逃家後跌跌撞撞,彷徨無依,碰了一鼻子灰,總算入住到社署的臨時庇護中心。庇護中心只提供宿位,不給予膳食,身無分文的婦女,經常為解決年幼子女溫飽問題而奔波。一群飽受過家庭暴力的女性,來到避難所,也不敢抱怨它的服務如何不完善。她們只期望庇護中心既直屬於社署,應能迅速轉介個案,協助申請綜援及有條件租約計劃,讓她們脫離暴力威脅,與子女重建新生活。

孕婦搵工險流產
現居於庇護中心的婦女反映,她們試過向庇護中心、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尋求申領綜援,均被回覆因居港年期不合乎規定而遭拒絕,必須等夠一年才可申請。
其中,庇護中心社工指一位懷有七個月身孕的新來港被虐婦女沒有資格領取綜援,勸喻她出去找工作和報讀再培訓課程,她聽社工的話去「自力更生」,但僱主和機構看到她的大肚子也覺得社工的建議離譜。準媽媽四處奔走,累壞了身體,醫生指母親營養不足和過度體力透支,胎兒差點流產了。
準媽媽面對草菅人命的經歷,跟社署闡示的個案完全是兩回事。如此貨不對辦的仁愛公義圖畫,連人道基準也達不到。酌情權失效、庇護中心不庇護,為婦女帶來二度傷害。社署遲遲不肯訂定酌情權準則,害苦了弱勢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