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一直說在做有關政改的「內部研究」,現在終於面世,就是「四個問題,一個結論」。結論是《基本法》容許二○○七年第三屆特首由普選產生,跟45條關注組意見一致,但其他的四個問題卻教人吃驚。
最荒唐的是說附件二只規定了第一、二、三屆立法會的組成,沒有規定往後如何,是否會造成「立法真空」,第四屆立法會無法組成?真是笑壞人,說明二○○七年以後「如需修改」應怎樣修改,如不修改,當然是照舊!難道當年起草《基本法》的人真大意若此?
最核心的問題是需不需要修改附件一和二。這個問題的確要思考一下才能解答,但「內部研究」顯然沒有怎樣思考過就說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基本法》豈能不說明修改權屬誰、要經過甚麼程序修改?
試看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現時有六項,其中五項是九七年七月一日加的,第六項是九八年所加。附件三有經過修改,而且不是按照第159條的方法修改,而是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修改的。但這個修改權和修改方法是在第十八條寫得清清楚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第45、68條、附件一和二,都沒有這些字眼。
於是有人說,附件一第七段「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理解為「修改附件一」。但若是這樣,則香港特區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就有權修改實為《基本法》一部份的附件一和二了,修改附件一猶須人大常委會「批准」,修改附件二只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