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姬老之言 - 李怡

李怡專欄:姬老之言 - 李怡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諮詢文件,提出了三點令人愕然並且不知所謂的法律問題:
一、對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是否只須修改香港本地的選舉法便可?抑或是須要先在憲制層面立法,並加以本地立法配合?二、選舉辦法是否只按附件程序修改便已足夠?抑或是等同修改基本法,須經過第一五九條的修改程序?三、修改選舉辦法,涉及政治體制的組成,究竟由誰啟動?由中央還是由特區政府?
為了強調中央介入香港政改的合理性,專責小組又引用前基本法草委主任委員姬鵬飛將基本法提交七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時的說明:「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其憲制上的權責審視特區的政制發展。」
筆者手頭有香港《文匯報》於一九九○年編印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其中收有姬鵬飛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在七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所作說明的全文。筆者把全文反覆看了兩遍,不知是否老眼昏花,居然找不到專責小組上述那一句引文。請專責小組清楚說明,上述引文取自姬鵬飛講話的哪一節哪一段?

在姬鵬飛所作說明中,有關「政治體制」一節,倒說得很清楚,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由於附件一定下了「改變選舉辦法」的規定,即「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便可,因此,「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姬鵬飛也說明已由附件二作出規定,「也是考慮到這樣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
很明顯,附件一及二關注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是基於可以「比較靈活」地作出修改的原則而定出的。「比較靈活」的意思是可按附件所定程序在香港本地立法即可,毋須「不靈活」且要啟動好幾道程序的進行「憲制層面立法」,甚至要「修改基本法」。因為選舉辦法可以「比較靈活」地修改,是已訂明在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當中的。
至於修改選舉辦法的啟動,按附件一及二,第一道關卡是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立法會議員全部在香港選舉產生,啟動修改選舉辦法,自然是始於香港特區。倘若是由中央啟動這項修改,那麼由中央訂下的修改法案,還要先拿到地方(香港特區)的立法會去通過,不是十分奇怪也極不像話的事嗎?

至於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的角色,那麼首先,基本法及其附件根本是全國人大通過的,中央在立憲方面的角色殆無疑問;其次,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有所改變,最終也要拿到中央去批准或備案,中央至少在行政長官產生上的最後決定角色,不但存在,也從未見有香港政界人士或論政人士有所質疑。
專責小組把這三個法律問題拿出來,是完全不顧基本法及附件條文的明顯規定,硬是要製造麻煩,其目的,若說不是看到中央不想改變政制的意願,故意找些糾纏不清的問題來拖延時日,又是甚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