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高度自治的問題,蕭蔚雲引述《基本法》第二條,指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他希望外界留意,除了司法權外,在其他權力的前面都沒有「獨立」二字。
「如果所有都『獨立』,就不是高度自治,而是完全自治……一點也不管,那我們收回香港幹甚麼?」他愈說愈激動:「中央有中央的權,特區有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但絕不是中央對香港事務一點也不能管,愈少愈好,不管最好,這樣講是不行的。」
他又說香港奉行行政主導,根本就沒有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只是以前英國人用的字眼。
立法會議員李柱銘狠批蕭蔚雲「完全唔明白香港情況」,他說當年鄧小平指示抽起草稿中「三權分立」的字眼,但實施上香港政治體制是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框架下運作,而且行政機關一定要受到制衡,否則亦不需要有第六十四條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的條文,「唔係行政機關為所欲為,《基本法》都冇寫明行政主導,點解蕭蔚雲又話要行政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