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蔚雲在研討會上,主動提及香港行政、立法經常對立的現況,更批評立法會向官員提出不信任議案,或者叫官員下台,其實都違反了《基本法》。
蕭蔚雲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負責的意思只有四點,就是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以及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根據這個理解,立法會提出不信任官員的議案,就超出了《基本法》範疇。他直言:「投不信任票不符合《基本法》!」他更輕敲桌面,加重語氣說:「你想想香港這樣一個小的地方,今天倒台、明天倒台,政府不穩定,那經濟還發展得了?」他更反問立法會要主要官員下台,那由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究竟是向中央還是向立法會負責?「你今天倒這個,明天倒那個,不符合行政主導,不符合《基本法》!」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蕭蔚雲嚴重扭曲了《基本法》的意思,他指特首向立法會負責的大原則,是為施政失誤負責,而非只向立法會提交施政報告及出席答問大會,「特首或官員有錯就要下台,立法會有彈劾特首嘅權力,何況要求佢下台?」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稱,是按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基本法》第73條規定批准議員提出不信任動議,日後亦會按此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