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持續發展公民議會董事 郭毅權博士
城規會就填海事件的上訴,終審法院終於判決上訴不成立。但除了輸贏的問題外,判決最重要的地方,是終審法院提出了「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作為衡量填海是否合法的單一標準。
奇怪的是,明明輸了官司,政府卻反而認為判決較之前高等法院的判決更寬鬆,讓政府有更大空間可以用「公眾需要」作為填海理由。亦因此,孫明揚局長重申中環填海工程是符合這個準則的。
出現這種混淆(或自行演繹)的情況,在於終審法院並沒有界定清楚何謂「公眾」。在判詞中,終審法院明確表明,「公眾需要」即「社區需要,包括經濟、環境和社會三方面」。這項解釋對香港的城市規劃有着重要意義。終審法院基本上引入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亦即一個社會的發展,不應只着眼於經濟發展,更重要的是要在經濟、環境和社會三方面加以兼顧。舉例,假如填海只是為了提供商業用地,又或只是解決交通問題,市民便有理由質疑其社會需要未被顧及。
這次終審法院判決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是重新確立了「保護海港條例」的立法原意,即「保護和保存海港作為香港人的一個特有資產和自然遺產」,其立法目的是要使海港「免受填海」,除非有足夠理由推翻這項限制。終審法院這方面的意見,是基於「填海會造成永久的破壞和對原本應該受到保護和保存的事項帶來不可修復的損害」。
這項對永久傷害的考慮,正是「可持續發展」的另一個重要概念:「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的發展模式」。
因此,終審法院這次「終極判決」,可能是香港城市規劃和設計方面的一個分水嶺。假如將這項填海的準則,引用至其他規劃事宜,其意義便是,香港未來的發展,應該引入「可持續發展」作為主流觀點。換句話說,未來的發展不應等同於經濟發展,應同時顧及環境和社會方面(例如社區網絡、社區歸屬感、社會資本、社會凝聚力等)的需要。同時,填海工程也不應使子孫後代不再享有美麗的維港景觀。
此外,判詞又對政府官員作出嚴厲警告,由他們單方面宣布填海工程符合法例準則是不足夠的,要提供充足和實在的證據證明填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同時,終審法院提醒政府官員,雖然他們可以衡量應否填海,但法庭有最終的判決權。
但問題是,究竟誰人有權界定甚麼是「公眾需要」?假如仍然由政府擁有無限權力隨意界定「公眾需要」,而公眾不能參與的話,那麼,這次「終極判決」仍然不能照顧廣大市民的意願,反而帶來更大的失望。
因此,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可持續的公民參與機制」,讓市民在整個規劃過程,包括由理想的城市空間、概念構思、方案建議、方案選取、執行、和檢討等各個步驟,都有權參與。在和而不同、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官、商、民才能開心見誠地共同建構和規劃理想的香港,才能使我們的子孫仍然享用到香港獨特的自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