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律師鍾懿芳十年前出售寶馬山物業,為誤導買方律師相信她有良好業權,提供一份解約協議,訛稱前一次「流產」交易已正式取消,令買方律師向她支付五百二十餘萬元完成買賣。她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有關欺騙罪成,法官斥她身為律師,行為卻不誠實,將她還押小欖精神心至一月二十九日判刑。
被告鍾懿芳,五十三歲。法官賴磐德表示不相信被告所講,是當年律師樓的上司建議她將名下公司改名,再自行簽署解約協議,況且被告其後獲得律師資格,必定知道此做法屬欺詐。法官認為被告並不誠實,她必然理解涉案買方律師,如知道她自行簽署解約協議的實情,便不會向她發出支票,故裁定其行為屬不誠實,判她一項以欺騙手段促致有價產權書簽立罪成。
法官指被告自稱在美國扣押期間遭人打頭,現傳召精神及心理報告了解其精神狀況,並要求控方透露引渡她返港的費用,考慮要她支付訟費。
案情指被告於八八年初出售寶馬山一單位,一日籍商人以公司名義購買,但簽臨時合約時寫法有誤,後來被告拒售單位,日商翌年興訟,但其後去世,訴訟卻未撤銷,被告亦沒有退回三萬元定金。至九三年,第二名買家協議以六百四十五萬元買入單位,但查契發現第一宗買賣協議未取消而提出興訟。被告其後將名下一公司改名為與前日籍買家同名的公司,然後以業主及該公司董事身份,簽署解約協議,聲稱交易已取消,並將該解約協議交予新買家律師,誤導對方支付五百二十多萬元。
案件編號:DCCC6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