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炮轟房屋署過去五年有一百宗違反《房屋條例》的個案,因房署人員失職,超出法例容許的起訴時限而無法起訴,讓濫用公共資源的涉案人可逍遙法外。房署回應說,已向員工發出指引,確保日後不會再發生同類個案。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在記者會上說,房署在過去五年處理涉嫌違反《房屋條例》的一千三百六十七宗個案中,有一百宗個案超出法例容許的起訴時限,以致無法起訴。其中一宗的投訴人於○一年六月向房署舉報前僱員A先生偽造僱主證明信,藉以申請租住公屋單位。六月十三日投訴已轉介往申請組跟進;至七月十七日,投訴人向房屋署提供進一步資料。署理房屋事務經理以該日期的一年後,即○二年七月十六日訂為起訴時限,當時,他所訂定的起訴時限沒有另一名人員核實。
個案隨後交由房屋事務主任處理,該名主任在起訴時限餘下不足四個月才展開行動,以及在距離起訴時限僅餘五天,而不是通常最少的一個月,向上司滙報並建議向A先生提出檢控。
根據《房屋條例》,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時提出虛假陳述的罪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可於犯罪後六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一年內隨時發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由於投訴人是在六月投訴,但起訴時限錯訂為翌年的七月十六日,故最後錯失法定的起訴時限,而不能對A先生作出檢控。
申訴專員戴婉瑩直指,房署作為公共機構應該肩負起監管的責任,以確保公共資源得到適當運用,並促請房署檢討處理檢控個案,同時向員工發出明確指引,避免再犯類似錯誤。
房屋署副署長(機構事務)麥靖宇承認過去的指引不足,制度出現漏洞,以致在該宗個案中出現錯誤判斷起訴日期,及在處理個案時間過長的問題。他表示,過去五年有一百宗違反《房屋條例》因超出法例容許的起訴時限而沒有提出檢控,其中的八十四宗在發現違例時已超出法定起訴時限。
麥靖宇強調房署去年十二月已向各部門員工發出清晰指引,並向員工解釋法定時限的疑問,堵塞漏洞。對於其他同類個案,他表示稍後會向申訴專員公署提交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