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控牛奶公司

《蘋果日報》控牛奶公司

【本報訊】《蘋果日報》昨入稟法院,指告牛奶公司於合約期內,廣告費未能達到最低限額的八百萬元,卻又拒絕賠償差額,違反合約規定,遂向牛奶公司追討一百八十多萬元及訟費。

追180萬廣告差額
原訴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在入稟狀中指,原訴人於○二年一月,與被告人牛奶有限公司簽訂合約,規定被告人於○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蘋果日報》刊登被告人名下指定品牌,廣告費每年八百萬元最低限額,便可享有特別折扣,否則須賠差額。
惟被告人於合約期內,以優惠價格刊登廣告,金額僅為五百多萬元,距離八百萬的最低限額尚欠一百八十多萬元,原訴人於今年三月,要求被告人繳付一百八十多萬元的差額遭拒,遂向被告人追討款項及訟費。
案件編號:HCA71/04